数据共享条例
一、总则
1. 为了促进数据共享,推动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2. 本条例所称数据共享,是指单位、组织和个人之间依法共享数据的行为。
3.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数据共享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二、数据提供者
1. 数据提供者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向数据使用者提供其所需要的数据。
2. 数据提供者应当保障所提供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等,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 数据提供者可以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所提供的数据进行定价,并应当公开透明地收取合理费用。
4. 数据提供者可以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措施,确保所提供的数据不被篡改、丢失、外泄等。
三、数据使用者
1. 数据使用者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使用数据提供者提供的数据,并不得将其用于非法目的。
2. 数据使用者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保障所使用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等,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 数据使用者应当遵守与数据提供者之间的约定,不得将所使用数据用于约定之外的其他用途。
4. 数据使用者应当采取必要的技术措施和其他措施,确保所使用数据的保密性和安全性。
四、数据共享平台
1. 数据共享平台是指为数据提供者和数据使用者提供数据共享服务的机构或平台。
2. 数据共享平台应当具备相应的技术条件和安全保障措施,确保所共享的数据的安全性和保密性。
3. 数据共享平台应当公开透明地公布其收费标准和收费方式,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
4. 数据共享平台应当建立健全的数据安全管理制度和技术保障措施,防范数据泄露、丢失、外泄等风险。
5. 数据共享平台应当加强对数据的监管和管理,建立健全的投诉举报机制和争议解决机制,及时处理投诉举报和争议纠纷。
6. 数据共享平台的运营者应当建立健全的管理制度和操作规范,确保平台的正常运行和数据的安全性。
7. 数据共享平台可以与相关机构合作,共同推动数据共享事业的发展。
8. 数据共享平台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和管理。
五、监督与法律责任
1. 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数据共享活动的监督和管理,建立健全的监管机制和检查制度。
2. 对于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有关部门可以依法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罚款等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